因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某项目6.10坍塌事故,2人被罚
行政处罚决定书
案号:A1002024017
姓名:付XX
证件类型:身份证身份证号码:XXXX
地址:XXXXXXX
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
现查明,你单位承建的蓟州区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于2024年6月10日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。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《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“6.10”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,你作为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,负责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全面工作,安全意识淡薄,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不力、项目现场管理混乱,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。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:
证据一: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《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“6.10”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,你作为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。
证据二: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,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,确认你作为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,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“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,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,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”的规定。已构成违法。
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权利。在规定期限内,你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
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,并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。
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2025年3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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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
案号:A1002024018
姓名:王XX
证件类型:身份证身份证号码:XXXX
地址:XXXXXXX
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
现查明,你单位承建的蓟州区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于2024年6月10日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。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《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“6.10”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,你作为天荣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,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督促、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,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:
证据一: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《天津市传媒学院北地块(五八盘龙楼-教学楼、报告厅)项目“6.10”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,你作为天荣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
证据二: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,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,确认你作为天荣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,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“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,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,保证安全生产投入,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,落实安全生产责任”的规定。已构成违法。
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权利。在规定期限内,你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
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,并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。
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2025年3月17日
(信息来源: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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